责任之担当,道德之底限,法律之约束
――合同,另类的道德约定
转眼间,一个学期又要结束了,虽然早在上个学期就已经修满任选课的学分,但看着自己的课程表每天晚上都空空如也,觉得不太习惯,出于兴趣,选了一门《合同法知识概论》,可能是受父亲的影响吧,对法律方面的东西一直比较感兴趣,经过一学期的学习,虽然有时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没能听课,但仍感觉受益匪浅,所收获的不仅仅是单纯法律上的知识,更多的是关于这个社会的。
之前就有人说过:听王老师的课更多的不是在学习理论知识,而是学习怎样做人;到即将结课的时候,自己也深有体会,不过倒不如说:不是单纯地学习做人,而是学习做一个能在对这个时代泰然处之的社会人。这类型的课程,老师更多地是通过讲解实际的案例,有些是书本上的,有些是现实中发生过的,来让大家理解知识,有些事情对于未涉足社会的我们来说,难免显得有些辛辣,但绝对需要了解,就好像作家刘墉在自己的作品《我不是教你诈》中所说的:我不是教你诈,是教你认清别人的诈;这门课程也如此,老师并不是教我们如何在社会中勾心斗角,而是希望让我们认清社会中的种种阴暗面,我们并不会主动欺骗别人,但我们要小心被别人欺骗!人可以不聪明,但不能不谨慎;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无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吧。
记得法律基础的考试题目有一道是这样的:阐述“法律是显露的道德,道德是潜在的法律”,正说明了现今的法律是以人们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,法律方面的东西自己了解不是很多,毕竟和自己的专业相距甚远,就根据自己的观点,从道德层面谈谈对合同的认识。
责任,人们为什么要制订合同?说白了,是为了明确责任归属,合同中的条条款款也无非是规定当事双方的责任范畴,责任之担当,本应是一个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,现如今却需要用以白纸黑字作为载体,这种形式自古有之,古人称之为契约,现代的法律似乎已经把合同和契约作为两个名词来解释;我更喜欢契约这个词,因为它不仅代表了合同“一纸空文”的本质,更说明了这是一种约定,道德层面的约定!
既然是本应承担的责任,那为什么当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又常常互不相让,有时近乎是过分的要求让自己的责任最小而利益最大化?却有常常有这样的情景,当双方吹鼻子瞪眼互不让步,眼看着谈判就要破裂的时候,突然峰回路转,柳暗花明,双方各让一步,然后大笔一挥,合同成了!内容皆大欢喜,各取所需,谁都没有吃亏。。。早知结果如此,又何必当初浪费那么多时间在某一方根本不可能接受的内容上呢?为了维护自己的底限,在合同中说,是利益的底限,推而广之,每个人都有自己道德的底限;虽然是底限,却不能一开始亮出来,就好比商人卖东西,可还价的东西他永远不会一口喊出最低价,因为他要给顾客还价的空间,在合同中,说通俗一些,要维持自己利益的底限,你就要一开始让对方知道你不是好惹的,以免他做过分的要求,当双方都如此的“聪明”时,出现何种的场面也就可想而知了。
双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底限,那么只要彼此不逾越对方底限是不是就能达成一份完美的约定?没有这么简单,因为每个人的道德底限不同,也就是双方对与约定,承诺的重视程度不同,并不否认道德的存在,但是,社会的现实使得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毫无心机地去遵守一个约定,恪守一份承诺,为了保证约定的公平性,也为了维护道德的地位,同时提倡一诺千金的珍稀品质,法律正是为此而存在,因为道德底限的不同而制订强制的规范,似乎有些无奈,正如我们不能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公平一样,社会的不公平必然造成道德伦理观的不同,如果连这种“无奈”的规范都不制定的话,那人类又与只遵守大自然生老病死规律的禽兽何异?有人说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只重结果,以成败论英雄的社会,那么,用一个强制的规范来维持结果上的公平公正,一诺千金也就必然有其可取之处了。
与古代的人制不同,虽然存在着死角,但法制仍然有其独特的魅力,因为是人就会有人性的弱点,而人性往往是绝对感性,因此常常会出现有失公允的结果,绝对的公平不可能存在,但为了宏观的公平,某些局部的公平需要被牺牲,毕竟,法律就是法律,它不是普渡众生的佛经道典,也仅仅只是“显露”的道德,不可能代表绝对高尚的道德观;也许会有那么一天,生产力的发展会造成这样一种社会:人们所追求的利益与大众的道德观达到完全的一致,法律与道德达到完美的重合,那么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就可以快乐的失业了。
很欣赏王老师个人的人格魅力,一学期以来的精彩讲解让我获益良多,谢谢!